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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4 00:00:00
作为申请执行人,您在案件执行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决定性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三、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四、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员、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执行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
 五、案件在审理期间已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尤其是被保全财产的状况和保全期限。
 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将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及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拟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提供担保。
 九、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因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十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但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承诺给予举报者的奖励金额或者比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悬赏举报的条件或要求的,可通过法院向有关媒体发布悬赏公告。需要缴纳公告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应交纳悬赏公告费用,在本网站公告的除外。
     十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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