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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信息来源:立案庭  信息作者:zb  发布时间:2013-11-20 00:00:00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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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案件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2、原被告之间形成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等;
3、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子女出生证、户口簿等证明。
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供证人,病历,照片;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4、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4、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财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财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财产为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4、财产为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5、财产为公司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7、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曾经提起离婚纠纷、再次起诉离婚的,应附原来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原告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5)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4)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自书遗嘱的,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提交有关录音,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7)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
1、财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财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交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4、财产为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5、财产为公司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交借据和其他相关的证据。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赡养、扶养、抚养、收养法律关系的证据,即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1、要求赡养、扶养、抚养的,要提交:
(1)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2)要求赡养、扶养、抚养者本人现实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3)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现实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
2、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加抚养费的,要提交:
(1)子女抚养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2)证明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材料;
(3)对方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要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交:
(1)收养协议或有关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
(2)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证明及收养时是否存在隐瞒等证明材料;
(3)涉及财产纠纷的,提交个人及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证据。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
2、劳动者离职时工作交接的证据材料;
3、考勤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已向劳动者送达或公示的证据材料;
5、工伤认定书;
6、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病假证明;
7、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提交: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驾驶员资料、车辆资料;
(2)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单据;伤者误工工资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工资标准、请假情况、正常收入减少的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工资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没有单位的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以及鉴定费用等等;
(3)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票据等;
(4)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2、姓名权、肖像权纠纷。应提交:
(1)姓名、肖像被非法使用的证据;
(2)侵权获得收益的证据;
(3)侵权造成后果的证据等;
(4)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3、名誉权、荣誉权纠纷。应提交:
(1)被告人捏造事实损毁名誉、荣誉的证据;
(2)被告人在公开场合散布捏造的事实的证据;
(3)侵权造成的后果;
(4)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4、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应提交:
(1)购买、使用产品的证据,如发票等;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如产品质量鉴定书等;
(3)使用产品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证据;
(4)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再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预售方应提供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提供预售商品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时间、方式等证明材料。
五、预购方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的证据。
1、物业管理合同;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入住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
1、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证据;
2、业主或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单据等。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原、被告之间形成房屋拆迁关系的证据。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等;
2、证明拆迁人获得拆迁资格的证据,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3、证明被拆迁人属拆迁补偿对象的证据,如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的产权查册资料、户口簿等。
三、原、被告之间履行合同情况,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材料,如逾期回迁、欠付临迁费等。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三、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付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等。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借款合同案件举证指引
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明;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权利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
四、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标准、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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